关于印发《贵州省供销社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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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供通〔2020〕34

关于印发《贵州省供销社预算绩效

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经济发展处、资产管理处、合作指导处、省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等项目实施单位:

《贵州省供销社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省社主任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供销社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2020年6月15日


贵州省供销社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供销社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贵州省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绩2020〕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省级财政性资金涵盖的所有项目支出。包括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供销社商业流通事务管理经费、重要物资储备补贴资金。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按环节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及结果应用管理等。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社”)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财务处、经济发展处、资产管理处和合作指导处按职责分工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务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供销社商业流通事务管理经费的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及评价结果应用等,承担省社预算绩效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日常工作;汇总相关业务处室及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二)经济发展处、资产管理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本级项目的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及评价结果应用等。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合作指导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的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及评价结果应用等。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编制申报绩效目标,配合省社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三)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双监控,并及时将监控情况上报省社。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配合省财政厅、省社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五)按要求向省社上报本单位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六)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七条省社申请新设立专项资金的项目时,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报送到省财政厅。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差的项目不列入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计划在一定时期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按照时效性分为年度绩效目标和中长期绩效目标。

第九条绩效目标编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绩效目标,对所编制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得申请项目资金。

(一)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省社的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规划;财政部门中长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二)编制要求:

1.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现供销社的职能和为农服务的宗旨,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2.细化量化。绩效目标要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不能量化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并有可衡量性。

3.合理匹配。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安排的资金量相匹配。

(三)编制内容:

1.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

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预期效果,是指预期产出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的影响,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2.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1)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反映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既定目标计划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2)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3)满意度指标是指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预算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的指标。

(四)编制方法:

1.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2.对项目支出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3.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4.跨度多年的项目主要编制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一个预算年度的项目主要编制年度绩效目标。

(五)编制流程:

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其中申请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本级项目的实施单位报送到省社经济发展处、资产管理处;申请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对下项目的实施单位报送到省社合作指导处。

第十条绩效目标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省社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级次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其中省社经济发展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本级项目的绩效目标;省社合作指导处负责审核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对下项目的绩效目标;省社财务处负责审核供销社商业流通事务管理经费绩效目标,并将业务处室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汇总报送到省财政厅。

绩效目标审核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项目实施单位的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批复。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省社财务处在收到省财政厅绩效目标批复后的15日内,给项目实施单位下达《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批复表》(附件2),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对下项目由省社合作指导处给项目实施单位下达《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表》(附件3)。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预算资金调整、相关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经省社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并报省社党组研究通过后由省社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报批。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绩效运行监控是指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采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和绩效目标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施监控,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省社可对重点项目支出的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十五条绩效运行监控方式和流程。项目实施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于每年8月底、12月底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附件4),如有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需同步编制绩效监控报告,分析绩效目标偏离的原因,提出拟采取的改进措施报送到省社。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本级项目报送到省社经济发展处、资产管理处;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对下项目报送到省社合作指导处。省社相关业务处室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同时配合省财政厅实施绩效运行重点监控。

第十六条对于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省社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是指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省社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以省财政厅建立的共性绩效指标为框架;以服务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助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导向;以农村电商、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等领域为重点;将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纳入省财政厅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匹配、共建共享。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根据一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合理的标准,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根据评价对象的行业特点、业务性质和实施阶段等分类组织开展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预算资金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等方面进行测量、分析和判断,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预算支出和产出效果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总社的决策部署,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省社的职责职能、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政策、项目设立背景和目标,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六)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及指标,省财政厅和省社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内容:

(一)绩效目标及指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实现的产出情况;

(四)取得的效果情况;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填报《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5),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到省社。其中申请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本级项目的实施单位报送到省社经济发展处、资产管理处;申请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对下项目的实施单位报送到省社合作指导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自评结果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加强自评结果应用

(二)省社经济发展处、资产管理处、合作指导处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改进管理、提升绩效,省社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收集汇总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重点绩效评价。省社财务处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将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对省级财政选取的重点项目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是指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和整改、信息公开、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等激励约束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反馈和整改。省社财务处、经济发展处、资产管理处、合作指导处在绩效自评完成并确定评价结果后,对存在的问题将对照评价结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送省社。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要求和程序规定,省社财务处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评价得分和等级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办法由省社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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