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供销社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15938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8-11 15:44:0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供销社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供销社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社网站)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网上信息公开、提高在线办事服务水平、推动网上政民互动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社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贵州省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网站是贵州省供销社在互联网上公开信息、提供公共服务、实现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是全省供销社行业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社网站是贵州省供销社唯一的官方网站,中文名称为“贵州省供销社”,域名为:http://www.gzcoop.gov.cn/#。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社网站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由社机关各处室、社属事业单位和(以下简则称各处室(单位))各市(州)、县供销社部门共同建设。
第五条 社办公室是社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社网站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六条 各处室和各市(州)、县供销社部门负责社网站上与本部门履行职责和服务公众的相关工作,具体任务见《贵州省供销社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责任分解表》。
第七条 贵州供销社办公室具体承办社网站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章 栏目建设
第八条 社网站栏目的设置和调整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社工作重点和网站建设发展的需要执行,由社办公室统筹管理。
第九条 各处室围绕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和社会公众关注的行业热点开设的专题专栏,开设前须填写《开设专题专栏申请表》,经社办公室初审并报社领导同意后交信息中心实施。
第十条 社网站链接的网站原则上应为政府部门网站、供销社行业网站、主要新闻媒体网站,链接的网站由社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按照“谁主管、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处室须根据社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主动在社网站公开政务信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社网站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通过社网站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各处室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和责任栏目的内容更新工作,信息报送的具体操作参见社网站信息报送操作说明。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各处室须根据部门职权范围,及时在社网站发布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等事项信息,并确保信息要素完整。主要包括办理指南、收费标准、表格下载、办理结果公示、常见问题等。
对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组织)通过社网站提交的行政事项办理申请,有关部门须切实履行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通过社网站发布办理情况信息。
第十五条 各处室应按照加强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及时向办公室提供与公众生活工作相关的行业基础信息,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供销社行业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等,应通过社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或开展网上调查。主办处室(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意见征集或调查结束后,应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七条 “留言咨询”栏目收到的各类留言,由社办公室根据留言内容转相关处室阅处。咨询类留言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
第十八条 “信箱、投诉”类栏目,相关处室(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回复、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相关处室围绕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和社会关注热点等确定在线访谈主题,由社办公室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上网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其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须保管好本处室的用户账号和登陆口令,因账号、口令泄露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体系,并加强社网站日常监测及常态化自查工作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做好社网站和相关应用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章 考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定期组织考评有关部门的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并通报考评结果。
第二十四条 社对在网站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处(室)、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处室,督促其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供销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社网站管理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