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贵州省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GZ000001/2017-0188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08-23 15:10:0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省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考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办事公正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贵州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供销社负责考核、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以履行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为基本依据,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职位职责、完成阶段目标、工作质量以及出勤情况四个重点内容。

(一)德。是指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决议部署,严守政治纪律等情况。特别是在政治立场、理论素养、行为规范、社会公德、诚信操守、思想境界、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二)能。是指履行本职工作的能力,即把握政策、组织开展工作、解决处理问题及统筹协调等方面的能力。包括统筹计划、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语言文字表达、专业能力水平等;有专业技能要求的还包括与其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应具备的能力。

(三)勤。指勤奋敬业的情况,包括工作态度、事业心、责任心、出勤率以及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情况。

(四)绩。指完成工作的效果和效率,达到任务目标的程度,包括重大活动、日常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工作的效率、质量、数量及成效等。

(五)廉。指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有无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四条 省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成立考核委员会,由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有关机构负责人、公务员代表组成,下设平时考核工作办公室。

(一)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

1.建立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核评价机制,拟订平时考核计划、方案和具体标准、方法。

2.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机关各部门的考核工作;

3.复核主管领导对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评鉴、评分;

4.负责被考核人加、减分的认定,并确定考核等次;

5.受理本机关工作人员对平时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二)平时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主要负责平时考核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承办考核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将平时考核的重大事项提请考核委员会决议;

2.负责起草平时考核的计划、方案和具体标准、方法,组织、指导机关各部门开展平时考核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做好个人工作纪实和领导评鉴工作,收集、整理机关各部门平时考核工作情况;

4.负责向考核委员会报告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情况;

5.承办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平时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内设机构正职领导、在社有企事业单位挂(兼)任领导职务人员由分管领导负责考核;内设机构副职领导、其他工作人员由所在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负责考核。

外派挂职、借用、抽调、参加学习的公务员平时考核由所在挂职、借用、抽调、学习单位负责。

第六条 平时考核按照确定考核指标、制定工作计划、个人工作纪实、领导审核评鉴、反馈考核意见、公示考核结果、汇总考核情况的程序,采取“日记录、月小结、季考核”的方法进行。

(一)确定考核指标。机关各处(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将目标逐月分解,根据职位职责,确定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对于临时增加的工作任务,要及时补充分解,对于同时多人负责的工作,要明确主办责任和协办责任。

(二)制定工作计划。机关各处(室)按照职位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周(或月)工作安排,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时限、要求等内容,年度工作计划经领导审定后,报平时考核工作办公室备案。省社机关到社有企事业单位挂(兼)任领导职务人员也需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周(或月)工作安排并将年度工作计划报平时考核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个人工作纪实。被考核人以记实手册为基础,结合工作情况,如实记录平时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出差错和未完成情况及原因等,每月在记实手册上进行小结和自我评价。

(四)领导审核评鉴。根据被考核人工作纪实和日常表现,内设机构正职领导、在社有企事业单位挂(兼)任领导职务人员每季度末由分管领导进行评鉴、评分;内设机构副职领导、其他工作人员按月由所在内设机构正职领导在记实手册上进行点评,每季度末结合本季度三次点评情况进行评鉴、评分。

(五)反馈考核意见。考核人采取会议点评、谈话或书面的形式向被考核人及时反馈考核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六)汇总考核情况。每季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处(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上季度平时考核评鉴表报送至平时考核工作办公室进行汇总统计。

(七)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委员会根据汇总情况,由高到低排列出名次,并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款提出加、减分意见,报省社党组审批。

(八)公示考核结果。平时考核的结果确定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被考核人应及时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实事求是自我评价;考核人要客观公正作出评鉴、评分。

第八条 被考核人对本人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平时考核工作办公室反映。

第九条 实有人员5人及以下处(室)平时考核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1人,实有人员6人及以上处(室)原则上不超过2人。在社有企事业单位挂(兼)任领导职务人员平时考核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1人,在社有企事业单位挂(兼)人员和第五条规定的外派人员不计入原处室实有人数。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十条 平时考核要点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包括德、廉、勤三个方面,如政治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个性指标包括能、绩两个方面,如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效益和业务能力等。

平时考核采取百分制,最高分为100分,其中“德”占15分,“能”占15分,“勤”占15分,“廉”占15分,“绩”占40分。由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实际表现所评分数和经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加(减)分数计算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等次,60至69分为基本称职等次,70至89分为称职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

(一)加分条款,被考核人有以下表现,经考核委员会认定,可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事迹和行为的(3分)。

2.参加地厅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类竞赛(评比)取得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的(3分)。

3.勇于探索,改革创新,其工作做法及经验被采纳并在本单位或全省全国推广的(5分)。

4.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工作业绩十分突出的(5分)。

5.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并阻止事故发生的(5分)。

6.有其他突出表现和成绩的(1-5分)。

(二)减分条款,被考核人有以下表现,经考核委员会认定,应当予以减分,符合多项减分条款的,累计减分,直至分数减至零分为止。

1.不参加集中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不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的(5分)。

2.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私自外出的(5分)。

3.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工作纪实手册的(5分)。

4.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差,办事推诿扯皮,工作态度自由散漫的(8分)。

5.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贻误工作的(8分)。

6.工作效率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承诺时限的(8分)。

7.听信、传播谣言,发表与身份不相符言论造成一定危害的(10分)。

8.不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行为,给单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10分)。

9.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的(10分)。

10.有其他应当减分情形的(1-10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平时考核结果占全年考核比重的50%,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从平时考核中获得过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中有一次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中有两次或两次以上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十三条 在处分期内参加平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除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平时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主管领导应当及时与其进行谈话,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未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平时考核、平时考核被确定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六条 在季度考核周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工作日一半以上的,不进行平时考核。

第六章 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由省供销社平时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行领导负责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评鉴结果及所评分数负责。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借机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各考核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二)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

(三)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考核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并将失实情况报送省公务员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供销社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及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省供销社公务员平时考核评鉴表.doc

附件2:省供销社公务员平时考核评鉴项目及评分参考标准.doc

附件3:省供销社公务员平时考核汇总表.doc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