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供销社机关人员 公务出行用车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1583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7-12 15:21:0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供销社机关人员 公务出行用车实施细则 |
为规范供销社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公务出行,根据《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贵州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黔委厅字﹝2015﹞87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贵阳市六城区范围公务出行
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观山湖区办理普通公务,通过货币化方式保障,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出行方式由参改人员自行选择。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安排公务用车:
(一)为离退休干部服务。
(二)抢险救灾、处理重特大事故、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有严格时限要求、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紧急公务。
(三)执行特殊任务,有严格保密安全要求和战备要求的。
(四)取送国家秘密载体和密品、机要文件、档案资料,支取大额现金。
(五)机场、车站接送供销总社来黔领导和全国各省市区供销系统要客。
(六)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大院内公务活动以及上述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调研、接待、督查、暗访(不一定在大院内)等工作,实行有偿使用,每公里0.6元收费,由办公室按季度汇总并公示,报财会处出据收据收费。
二、贵阳市六城区范围以外公务出行
(一)参加车改的工作人员公务出行,除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外,原则上自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交通费用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二)经省社领导批准的交叉检查、集中督查、走访调研,且跨多区域作业的,可以使用保留车辆。
(三)对交通条件差、社会化方式保障困难地区、需下基层村镇检查工作的公务出行,允许使用保留车辆。
三、公务接待出行
(一)接待总社领导,由办公室按程序申请省政府办公厅安排接待用车保障。
(二)接待供销总社部局负责人和全国供销系统客人,允许使用保留车辆保障。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纪律,不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公车,杜绝参改人员既领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车。
(二)建立车辆使用申请、派车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三)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四)建立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
(五)严格执行用车审批程序。正常范围使用公车,应填写《省供销社公务用车派车单》到办公室办理。未经批准,严禁司勤人员自行驾车外出。
(六)转变传统工作方式,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工作方式要改革创新,各项督查、检查活动应严格压缩整合,节约成本,精简高效。凡是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解决的,尽量不安排出差,尽可能减少打扰基层,同时不因车改影响工作效率,要确保履职尽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