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供销社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15932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9-07 15:42:0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供销社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完善贵州省供销社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有效、准确真实、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发布供销社综合管理和政府奖励等相关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营造有利于供销社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供销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供销社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供销社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省社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党组书记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处(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省供销社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社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省社办公室,负责省供销社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完善社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条 社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省供销社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省供销社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和更新省供销社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省供销社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和处理向社各处(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省供销社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社各处(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当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社各处(室)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社各处(室)公开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信息保密审查由社各处(室)提出意见,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报社领导决定。
第十条 对依职权制作的信息,社各处(室)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
第十一条 确定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社各处(室)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办事程序等组织机构情况;
(四)社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调研;
(五)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发展规划;
(六)供销社招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社各处(室)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文件草案除外),不对外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省供销社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zcoop.gov.cn/) ;
(二)新闻发布会;
(三)省级主要新闻媒体;
(四)政务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省供销社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社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社各处(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注重时效性,原则上应在政府信息事件发生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审核等工作,并按程序通过社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六条 社各处(室)要及时向社信息公开办公室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社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向我社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我社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贵州省供销社管理工作相关的政府信息,我社均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我社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二十条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提供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省供销社职责权限范围,但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省供销社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社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信息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社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免除收费。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社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政府办公电子政务处。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社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社办公室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财务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